改下列关于责任追究的说法 正确的有()Ⅰ.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3 04:33:36

改下列关于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Ⅱ.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Ⅲ.监事会、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ⅢⅣ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

标签:监事,股东,书面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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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8***103

2024-11-23 04:33:36

答案:C
解析:Ⅲ项说法错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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