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A.李大嘴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 没有组

国考公考 已帮助: 时间:2024-12-24 04:44:08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
A.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五后勤部人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C.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郭仁靖,受老大某约请与另外四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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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标签:共同犯罪,组织,集团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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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08

2024-12-24 04:44:08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大嘴只是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不是主犯,选项A错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小强属于胁从犯,选项8错误。《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胡二麻是犯罪集团中的“军师’’,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选项C正确。D项中的郭仁靖在共同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只是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不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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