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具体说明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3分)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国考公考 已帮助: 时间:2024-12-23 16:26:49

从法理角度具体说明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3分)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标签:法理,违法行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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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08

2024-12-23 16:26:49

正确答案:
县城管监察大队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例中,县城管监察大队仅向印染厂发出通知而没有进行公告的做法违法。该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该法第37条第l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案例中的县城管监察大队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事先催告印染厂履行义务的做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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