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 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 第一期还款5万元 期限为2006年5月3日 第二期还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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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5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5万元,期限为2007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5万元,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时至2009年9月5日,刘某要求黄某还款,黄某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刘某无奈,便于2009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如果黄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黄某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黄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黄某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无论黄某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刘某的相应请求
D.无论黄某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刘某的全部还款请求

难度:⭐⭐⭐

题库: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民法学

标签:万元,刘某,黄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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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2

2024-11-18 15:37:02

答案:D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同一笔债务分三期履行,三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8日。刘某于2009年9月5日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刘某对黄某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应支持刘某的全部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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