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3 05:00:37

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个会计年度。
A.1
B.2
C.3
D.4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

标签: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

参考解答

用户头像

413***103

2024-11-23 05:00:37

答案:C
解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上一篇 美国印第安人事务局外包给你们公司一个合同 以修复纳瓦霍保护区的小学。一个叫“印第安人优先”的合同条款

下一篇 你担任新项目的项目经理 该项目旨在提高发开铁路岔道转接站的整体易用性。你已决定增加一名专家 此人专攻

相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