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人员中 符合公司董事(201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答案) 监事 高级管理

财务会计 已帮助: 时间:2024-11-16 04:39:50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201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答案)、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难度:⭐⭐⭐

题库:财会类考试,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

标签:的是,曾为,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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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02

2024-11-16 04:39:50

正确答案:A
解析:
(1)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选项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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